在现实生活中,购房者购买房屋的时候,一般是由开发商代为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而开发没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情况是经常出现的,给购房者的利益造成侵害,那么如何明确开发商办证期限?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怎样明确开发商办证期限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了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期限。若是选择由房开商代为办理的,就应当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从而有效的督促开发商及时办理产权证。若房开商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办好房产证的,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另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买受人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期房)或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现房)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额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预期贷款利率计算。若购房者未在合同中与开发商达成办理房产证期限及违约责任的约定的,可依据上述规定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二、开发商逾期办证怎么办
购房人在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一般都对交房和办理产权证的日期及不能按期交房和办理产权证时所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这个约定是合同重要的一项,对今后可能产生纠纷提供了解决的依据。实践中,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方一般都是开发商,按照相关规定,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购房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开发商逾期办证,购房人应当及时维权,有什么疑问,最好咨询一下律师,不然一拖再拖,住着房子也不安心。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怎样明确开发商办证期限”问题进行的解答,委托开发商办理房产证的,应该合同中按法律的规定的时间约定开发商办理房产证的期限,如果逾期不办理的,就属于合同违约。欢迎到若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