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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可以要求退房,开发商欺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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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的人都喜欢买房子,不仅是为了自己居住,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显示自己的能力。有些人买了房子,发现不是自己最开始想要的那种,所以就想知道什么时候可以要求退房,如果被开放商欺诈又该怎么办呢?所以在下文,若悠网小编为你解答你的疑惑。

一、何时可以要求退房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出现下列情况时,购房者可要求退房:

(1)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2)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

(3)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4)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的(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除外);

(5)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6)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的;

(7)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

(8)合同中约定的其它退房条件出现时。

出现上述情况,购房者退房时,应向开发商出具书面通知。因上述原因致购房者退房,即因开发商责任导致退房,应由开发商承担退房造成的损失,包括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购房的税费(参阅购房过程中应纳税费章节)等。如购房合同中约定了退房的赔偿标准,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不足弥补损失的,不足部分可另行要求赔偿。因上述第7)项原因致退房的,开发商无过错的,开发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需注意的是,购房者退房时应同时通知银行,解除借款合同,以免造成更大的利息损失。

二、开发商欺诈怎么办

合同中的欺诈是指合同一方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以达到获利目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的数额,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开发商在售房中存在欺诈行为,是否也适用上述规定以增加开发商的赔偿责任,在实践上司法界对此一直存在很大分歧。多数人认为购房是一种合同行为,应适用合同法,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少数人认为购房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时存在下列情形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虽未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欺诈行为时的法律适用,但从双倍赔偿原则的适用情形看,上述规定已从原则上肯定了购房者作为消费者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上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但现实生活中因购售双方在信息上的不对等,商品房销售中的欺诈行为远不止上述三种情形,所以万望有识之士再接再厉,为争取购房者作为消费者的地位而努力,以尽可能多的保护购房者的利益。

虽然法律对购买房子有一定的法律保护,但是双倍赔偿的情况并不是很多,所以我们在购买房子的时候还是要仔细小心,不可以大意,以免对自己造成任何其他损失。当然在购买房子前如果你有什么疑惑,也可以到若悠网来进行咨询,若悠网为您提供高效准确的律师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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