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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如何应对逾期交房

发布时间:  浏览: 478 次  来源:网络

现实生活中,卖方逾期交房的事例并不少有,而这样可能就会让买方产生许多的困扰和麻烦。对此,购房者会有这样的一个疑问,就是买方如何应对逾期交房?下面就由若悠网的小编用相关的法律知识为大家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买方如怎么应对逾期交房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而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以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因此,如果合同中对交房的履行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就应以房屋所有权证取得的时间为交房时间。

因此虽然已经将房屋建造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但没有在约定期限之内办好房产权证,构成交房逾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

房屋作为典型的不动产,其交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房屋买卖双方应该就交房事宜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一旦发生交房逾期,买房人可以催促房产商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同时还可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房产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二、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计算

1、我国《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在赋予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自由的同时,又规定了当事人得就违约金数额主张调整,但法院不能主动进行调整。但特殊情况下,如一方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同时考虑到公平原则的实现,可以对违约金偏高或者偏低的情况依法做出调整。”

2、合同法最根本一个原则是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条款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存在隐瞒事实、利诱、胁迫等前提存在情形,法院应最大限度尊重缔约双方意思表示,确认合同效力。

3、违约金计算方面,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未有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的相关规定,按照目前利率状况,每日万分之五并未超出国家标准,故此开发商此违约金计算不违法,但基于开发商违约,只按照每日万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在购房者违约开发商主张赔偿是,可以以违法权利对等,公平原则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对于发生卖方逾期交房这样的事情,买方可以根据上面所介绍的法律知识来应对这种缺乏诚信的行为,毕竟是自己的合法权益没得到有效地保障,所以法律是不会置之不理的。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来若悠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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