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屋后就需要办理房产证,而办理房产证可以由购房者自己办理,也可以委托开发商办理,委托开发商办理时,要在合同中载明办理的期限,那么迟延办理房屋产权证,开发商应否承责?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迟延办理房屋产权证,开发商要不要承责
开发商迟延办房产证怎么办
2002年1月19日,梁先生一家三口与**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梁先生一家以49.3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大厦内一套118.99平方米的房屋,交房期限为同年的12月31日。在该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公司承诺在2002年12月31日前办出房地产大产证,向梁先生出示大产证并正式交房。如未按期办出大产证,**公司承诺按梁先生一家已付全部房款赔偿损失(利率按同期按揭贷款利率计算)。”之后,梁先生一家支付了全部房款。2002年4月22日,**公司将房屋交付梁先生一家使用。但因**公司一直没有办出大产证,梁先生便于今年6月1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违约金4万余元。
可**公司辩称,梁先生一家的房屋属拍卖所得,因该大厦系在建工程,天怡开发商在解决大厦遗留问题上,合作不很默契。大产证一直未办出的责任在天怡公司。再说梁先生一家已于2002年4月22日入住所购房屋,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改变了交房的条件,这说明非但没有造成梁先生的损失,反而使梁先生一家获得提早入住的利益。
迟延办房产证违约金怎么算
法院认为,商品房的交付包括权利的交付及实物的交付,并与购房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俗称交钥匙),通知购房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双方的补充条款中约定,出示大产证和交钥匙必须同时具备,作为**公司提前交钥匙的义务,不能免除应出示大产证的义务。遂一审判决支持了梁先生一家的诉讼请求。
现有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对于房产销售商如何交付房屋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即获得大产证的同时交付房屋,再协助购房者办理小产证。
因为违约的种类有很多,违约条款有概括性和具体性之分,前者对违约行为不做具体区分;后者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约定不同的违约金。本案双方规定的是具体违约条款,那么梁先生一家提前入住的事实,不能减轻**公司的违约责任。因为**公司通过拍卖取得该大厦部分房屋产权,对于该大厦属在建工程是明知的,应当预见与开发商处理遗留问题上的难度。无法按期办证的风险理应由**公司承担。
二、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办
在开发商延迟交房时,不管购房者是不是真的准备解除合同,都应当在开发商延迟交房后立即发函催告,一是在开发商迟迟不能交付房屋时采取的一个应对举措;二是催告后可解除合同对开发商也是一种压力。
催告最好以快递等可保留凭证的方式进行。在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开发商长期拖延,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依合同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是不可以的,催告是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迟延办理房屋产权证,开发商要不要承责”等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在一定的期限内办理房产证的,开发商迟延办理的,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欢迎到若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