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发展,土地规划,农村占地普遍,与此同时,产生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土地占地赔偿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很多人不了解,而使许多农村居民陷入了种种问题之中,那么土地赔偿到底是怎样的呢?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一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拆迁补偿
第七条被拆迁房屋补偿中合法建筑面积,以合法有效批建面积为准。具体由各镇(区)界定。
第八条房屋拆迁各类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1.房屋重置评估价。按城镇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评估单价×合法建筑面积。
2002年4月1日前批建的房屋,一宅中的附房以合法批准面积为准,按房屋重置评估价补偿,不作安置。超过合法批准部分作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2002年4月1日后批建的房屋,不再另计附房面积,超过批建的部分按违章处理,不予补偿。不足批建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2.房屋装修评估值。
3.附属物补偿。各类附属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各镇(区)自行合理确定。特殊附属物补偿,由各镇(区)委托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偿价格鉴证。
4.辅助补贴。(详见房屋拆迁辅助补贴补偿标准表)
5.房屋区位补偿。720元/㎡×房屋安置基准面积。
6.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签协及时、按时搬迁的原则上给予不大于18000元的奖励。具体标准由各镇(区)按拆迁项目自行确定。
二、明确规定征用补偿的基本原则
从法理上正确分析征用补偿法律关系,是确立征用补偿基本原则的基础。
1、政府行为必须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原则。“征用”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就政府而言,对农民私有财产进行征用(或因征用进行房屋拆迁),性质上是公权对私权的干预限制,最基本的原则是政府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授权事项不可为,包括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权力的方式。就农民而言,其私有财产应当接受法定的公共利益的限制。
2、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征用后的“补偿”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政府负有公平合理补偿农民财产损失的职责和义务;农民有权要求政府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和金额的确定应遵循平等合理、弥补实际损害的基本原则,不能以行政手段限制和剥夺农民的财产主体地位及求偿权。
土地赔偿国家对此是有一定的明文规定的,但是不同地方会有一些出入,具体情况还要另作仔细的分析,不过,无论如何只要都按照规定就没有什么问题。如果您的权益受到侵害一定要捍卫。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