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后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业主在装修的时候可能依据自身的情况改变房屋原有的结构,但改变结构的时候要取得物管的同意,承重墙是不能改变的,那么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处罚是怎样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处罚
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租人是否可以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擅改结构的装修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根本违约,出租人的目的还是可以实现,也不属“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装修行为的目的仍然是居住使用。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恐怕主要的原因在于被告也同意解除。
在合同可以解除的前提下,应由出租方赔偿装修费,还是承租方赔偿房屋损坏损失,就要看是谁违约。承租方未经同意增加卫生间,构成违约,是不能要求出租方为其办理装修证的,因此法院判决承租方违约,进而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装修房屋擅改结构,房东起诉解约获赔偿。
承租人在装修时大刀阔斧,物业公司为此屡亮黄牌,然而面对房东的催告,承租人依然无动于衷,房东张先生为此将对方告上法庭。近日,徐汇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房东张先生要求与承租人解约,并由对方支付房屋占用费及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去年4月,张先生与李先生签订合同,将其位于徐家汇附近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对方。双方约定,每月租金5500元,租期自当年5月18日起算,为期5年。此后,李先生按约向房东支付了5个月租金及保证金,并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然而在装修期间,由于李先生擅自增加了卫生间,抬高原卫生间地面,被物业公司通知整改,装修进程因此延缓。李先生为此与房东协商,将房租的起算时间从5月延至7月,双方随后签订补充合同,对租期,出租人配合办理手续及承租人在装修中的注意事项等做了约定。
上述就是小编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处罚”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业主在进行装修的时候,未经过批准是不能擅自改变房屋原有结构的,特别是一些承重的墙,改变后可能影响整栋房屋的安全。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若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