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很多丈母娘嫁女儿的时候都会要求男方购买房屋,这造成很多准女婿都感到压力山大。普通家庭在我国购买房屋是一件不容易的事,特别是在一些房屋价格比较高的一线城市,那么男方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是共同财产吗?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男方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是共同财产吗
案情回顾
张某(男)和赵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前,张某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房屋,婚后两人一起还贷。2016年10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决定协议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两人对尚在还贷过程中的房屋发生争议。张某提出:该房屋的首付款是自己独立支付的,并且在结婚前自己已经偿还了部分贷款,房屋也登记在自己名下,因此,该房屋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同意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赵某应当搬出房屋,但同意按照赵某参与还贷的情况予以适当的补偿。赵某则认为:二人婚后共同还贷,因此,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可以搬出房屋,但必须对该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
问:该房屋是否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进行分割?
法官点评
根据201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张某在婚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进行了贷款,房屋也登记在自己名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相符合。
因此,该房屋应当归张某所有,并由其独立承担尚未归还的贷款。但对于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则应当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确立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张某对赵某进行相应的补偿。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若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