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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要怎么办

发布时间:  浏览: 478 次  来源:网络

保险违约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违约原因一般有:故意违约、无意违约、保险从业人员为谋取私利而违约。针对目前中国保险业还不够规范,保险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的现状,为了防止保险违约和保险欺诈,提高保险当事人自主履约的自觉性,规范保险业市场,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法律咨询:

孙某与村经济合作社在合同中约定,孙某承包村里集体土地40亩,用途为种植裁字陆地蔬菜等经济作物,当时约定承包费用每年3600元,承包期为9年,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如有违约按合同总标的的200%赔偿对方违约金。如今,孙某认为合作社存在违约行为,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64800元。2008年,由于村里为孙某浇地的机井没有水,用相邻的机井浇地种菜籽已经来不及了,故改种了玉米。然而,2009年1月,村经济合作社电话通知孙某解除双方所签的土地承包合同,并将其承包地收回发包给别的村民。孙某向村经济合作社要求赔偿损失未果,遂诉至法院。

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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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由于浇地的机井没有水来不及种菜籽,孙某才改种玉米,这并未违反合同对用途的约定。村经济合作社作为土地的发包方,更应严格履行合同,其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确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200%的违约金确实过高,故依法判决村经济合作社按照合同约定标的15%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即赔偿孙某4860元。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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