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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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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下面就和若悠网小编根据案例来看看双方的权利义务吧。

法律咨询:

1992年10月,xx冶金公司受xx物资公司委托,为东x物资公司有偿联系购进螺纹钢。经xx冶金公司派员联系落实货源并支付一定费用,xx物资公司与陕西省xx矿产进出口公司(下称五矿公司)建立了业务关系,双方于1992年12月10日签订了购销1万吨螺纹钢合同。同日,xx冶金公司、xx物资公司就居间服务内容补充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约定:由xx冶金公司中介xx物资公司认购的矿产公司罗马尼亚进口螺纹钢1万吨,xx物资公司应在货到连云港一个月内,按每吨100元的比例,付给xx冶金公司中介服务费,或在货到西安后按原价加铁路运杂费拨给xx冶金公司螺纹钢3000吨,作为给付中秦冶金公司的中介费。

xx物资公司与五矿公司的购销螺纹钢合同履行中,由于外商未将货物装船,致合同迟迟不能履行。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最后期限1993年3月31日前,五矿公司为维护自己的信誉,经与xx物资公司协商,将一批已经装船的产地仍为罗马尼亚的8302.23吨钢板转售给xx物资公司。xx物资公司已付200万元螺纹钢的预付款变更为钢板预付款,不再退还。1993年3月11日,xx物资公司、五矿公司达成了购销上述钢板的协议。双方依约履行完毕。xx冶金公司因向xx物资公司索要中介服务费被拒绝,遂于1994年3月15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xx冶金公司起诉称:我公司与被告xx物资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已履行,被告拒付约定中介费违约,请求被告给付83万元的中介费。

律师回答:

原告xx冶金公司为协助被告xx物资公司与五矿公司建立业务联系,落实货源付出人力财力,促使供方五矿公司、需方xx物资公司签订了螺纹钢购销合同。该合同虽因故没有履行,但原告xx冶金公司为此付出了一定的劳务和费用,被告xx物资公司应当予以补偿。

相关法律知识:

居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居间人方面

(1)居间人有向订约双方当事人据实介绍情况的义务,即居间人应以诚实、公平、守信原则为双方当事人服务。

(2)居间人有按照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

委托人方面

(1)委托人有向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义务。

(2)承担擅自变更取消委托指示造成居间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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