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行政诉讼立案难之制度社会文化成因
形形色色的立案难之表现,体现的则是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诉讼的消极。不可否认,在立案难的个案中,可能有立案庭法官个人素质、情绪、修养原因,致使法官个人刁难立案者现象。但更多的则是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内心排斥与恐惧原因。如果不对这些制度性、社会性、文化观念性原因梳理清楚,就不可能探寻破解之道。
具体如下:
1.司法不独立是其制度性原因所在。
司法独立的制度价值,作为法律人的共有知识,似乎已经没有必要再过多阐述。古今中外的法学家无不呼吁司法独立,当前中国法院制度设计方面,虽在法律文本方面,亦极力倡导司法独立,法院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和其他团体干预。但实际操作中,司法不独立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重大制度缺失。
尤其是地方人民法院的人、财、物诸方面都依赖于本地同级政府,在审理当地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时会受到行政干预,法院难免存有顾虑。而城市房屋拆迁与农村土地征收等行政诉讼案件中,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的特殊利益关系,致使地方政府大力干预司法的积极性不容小觑!
2.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同样根深蒂固。
行政诉讼二十年,这一观念得到一定程度冲击。但是如果忽视“官本位”思想的流毒,则绝不可能真正理解中国社会。各种形式的“青天”现象,依然在民众中根深蒂固。某些切身利益得到维护,百姓不是把自己当作公民维权的胜利,而是当作“青天”的公正,常见诸报端的各种跪谢仍然时时提醒我们法治之途,何其漫漫?
3.某些行政机关异化成“黑恶势力”
部分行政机关、部分行政机关人员,丧失了“公仆”本色,在权、钱面前异化为漠视法律的官僚。其比例不高,但影响极坏,败坏的则是整个行政机关形象。其典型特征为:贪腐集团化组织化、不法行径公开与半公开化。集团化与组织化的贪腐分子,人数众多,以致法不责众,气焰甚是嚣张;不法行径公开与半公开化,致使法律颜面扫地,潜规则上升为规则;行政相对人要么不敢诉诸法律途径,要么无力诉诸法律途径,以至于:要么形成忍气吞声,要么公然暴力抗法、挑战法律权威。于是形成或和谐表面下的危机四伏,或秩序遭至破坏,规则无存。
如果说,司法不独立,影响的是行政诉讼的最终公正审判权;官本位思想,影响的是民众提起行政诉讼的意愿;那么某些行政机关的异化,则表现为民众不敢起诉或无处诉讼。以上种种均直接或间接造成法官个人信仰法律的异化、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异化,损害的不仅仅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造成了法律权威的丧失与法治信心的丧失。
综上,本文主要探讨了行政诉讼立案环节的内在价值,以及当前中国行政诉讼立案难之现实表现,粗略分析了立案难的成因。希望引起法律人的重视与民众的讨论,以期为中国整个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