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马上就要来到的春节,市民卢女士总算可以舒心过了。2015年底,她的房产确权案再审结案,在法院主持下,她与相关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房产归属于她的名下,其他当事人协助办理手续。
2014年,她与结婚两年的王先生买了一套房,当时是王先生签的认购协议,两天后,二人因性格不合离婚。一个多月后,开发商给王先生发催告函,要求其在一周内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齐房款,王先生未回应。卢女士决定单独购买此房。其后,王先生陪卢女士去售楼处,从卢女士的银行卡里划了110多万元房款,售楼处也为卢女士开了票据,付款人为卢女士。
但是,此后,开发商又与王先生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合同后四个月,王先生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卢女士接了房,一应接房手续、费用自己担,装修,入住。但钥匙在自己手里,房子却在别人名下。她为此起诉到法院,将王先生的两个儿子列为被告,涉案开发商为第三人。一审,卢女士败诉,因为被告提出卢女士所交房款中有60多万元为其父所出,加之有合同,可以证明房产为其父所购买,依法应由其二人继承。
卢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上诉前求助到击水律师事务所。司晓楠律师作其律师。最终,此案经再审得以调解解决。卢女士对律师职业素养表示欣赏。
律师点评:
司晓楠律师经分析认为,本案难点在于60多万元购房款来源的证明和认定。卢女士提交多张借条证明其与由先生实际控制和支配的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当该公司清算的时候,由于王先生答应自己偿还公司向卢女士的借款,所以卢女士未对此项债务进行债权申报,但当时卢女士并无让王先生出具承诺书证明公司债务已转化为王先生的个人债务,因此,王先生向卢女士名下银行账户打款60多万元的行为并未被一审法庭认定为还款行为,而是被认定为出资行为。对此,司晓楠律师反复推敲,尽力代理,取得了法官的认可。
终审判决生效后,为了尽力维护卢女士的合法权益,司晓楠律师一方面代卢女士提起再审,一方面为减少再审程序中的变故,向涉案开发商发律师函请求其切勿协助二被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