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的特点
合同民事欺诈有六个特点:
一、欺诈人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采取欺诈手段实现签约目的。
二、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致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承诺,以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
三、所签合同生效后欺诈人通过双方履行该合同,达到其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四、合同欺诈的突出特点是欺诈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或具有一定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时可能还积极履行所签合同的部分条款,即通过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从被欺诈方获得不法利益。
五、在合同签订时,故意省略“合同违约条款”,不约定合同违约的相关处罚规定,使得占据强势的欺诈方获得不法利益。
六、在合同签订时,故意预留“陷阱”或者“圈套”,使得被诈骗方在合同执行时有过错行为,使得诈骗方获得不法利益
利用合同主体的欺诈行为
A.虚构合同主体。即行骗者以一家没有注册资本的或者根本不存在的贸易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一旦收到定金或货物,就宣告破产或溜之大吉。
B.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欺诈。行骗者以很低的注册资本注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在国际贸易中行骗。即使最后由法院判令其承担责任,按照法律规定,也只能以其注册资本为限。
利用合同条款欺诈行为
A.品质条款欺诈。即故意将品质条款签订的含混不清,以低充高,以次充好。
B.索赔条款欺诈。卖方在索赔期限上设下陷阱,使买方的索赔权利得不到时间的保证。
C.运输条款欺诈。即在CIF条件下,卖方改班轮运输为租船运输,然后同承运人合谋,制造假提单骗取买方货款。
D.支付条款欺诈。买方故意推迟开来一个不合合同约定的L/C,此时,卖方已将货物基本备妥,然后,以来不及该证为由强迫卖方接受D/A支付条件,收到货物后拒付货款。
E.检验条款欺诈。通常是买方设定一个很高的或者卖方不太熟悉的检验标准或机构,然后,利用检验报告向卖方索赔。
F.利用运输条款和支付条款的联系欺诈。例如,D/P条件下,如果买方不赎单,就提不到货物,然而,在A/P条件下,提货凭证不是航空公司收到货物后签发的航空运单,而是航空公司签发给收货人的提货通知单。这样一来,就很可能给卖方造成钱货两空的被动就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