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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难兑现购房者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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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发生的纠纷很多都是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公开承诺若干条款,但在后来却往往无法兑现。比如某小区,开发商在广告中承诺首层住宅与楼上住宅用的是两套不同的排水系统,以防治污水回灌。可实际入住后,首层居民却发现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当他们找到开发商理论时,开发商口头承认,当初的确有这一承诺,但又很蛮横地讲,我们会定期安排人清淤,如果还不满意,只能退房。

对于这种情况,律师的意见是:

一、开发商有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之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从您来信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开发商在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及售楼人员在售楼时均承诺,您所购买的房屋具有两个下水管道,其中之一由您独自使用,而在房屋交付时却与上述承诺不符。在开发商未就此与您提前沟通的情况下出现这种问题,我们可以判断,开发商的广告宣传具有一定的虚假成分,根据《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开发商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开发商对购房者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在您就上述问题与开发商进行交涉过程中,开发商承认其广告宣传与售楼时所作的承诺(但自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至今从未取得开发商的书面承诺)与房屋交付时的实际情况不符,为此,开发商同意为您办理退房,但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从这一点上来看,开发商已意识到其过错所在。

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想通过法律途径使自己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却存在一定的难度:

1.由于您从未取得开发商的书面承诺,因此,当上述问题以法律途径解决时,除非开发商继续承认其所作的承诺,否则,您只凭一纸广告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在证据方面会显得有些不足。

2.《广告法》规定,虚假广告导致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广告主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只有在您能够证明开发商的承诺是导致您购买该房屋的原因时,您的权利主张才能得到有力的保护。

3.从法律的公平角度来讲,如果您同意开发商所提出的退房解决方案,开发商应在退还您购房款的同时,给予您相应的利息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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