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私下、变相的转让目前大量存在,不仅对国家、集体利益损害很严重,土地利用的混乱问题也由此而生,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也被影响,而且土地产权关系不清,交易的不安全也给农村的稳定带来了非常大的隐患,集体房产买卖也很多,那么其合同的事项也给购房的消费者带来了各种潜在的风险。若悠网小编收集了一些相关问题,来看看究竟如何?
集体房产买卖合同中的风险
问题一:我朋友广东做生意,想在城郊买一块村民的宅基地自建房,现有一旧房屋愿转让,其土地性质属集体所有,房产证为其父亲名字,但其父亲已去世,其父亲有6个子女,另5个子女已转为居民户口,只有一个还在农村,应同谁签合同,该合同有否法律效力。烦请给一个合同范本。谢谢!回答:这种宅基地买卖现在在中国还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更何况你现在的产权人都搞不清楚。 宅基地是村组织给合作社成员提供的居住用地,可以继承,但不能买卖;即使你们签订合同买卖成交了,也办不了房产证登记;但继承人可以依据继承取得登记,所以如果到时候他依据自己的登记起诉你要你退房子,法院会支持他而不支持你(因为人家是登记物权,你是合同债权,物权优于债权)这时候你就会人财两空了。
问题二,集体房产买卖合同纠纷,集体房产05年被前任村支书卖了市里人(没经村民代表同意),现在村民要经法院诉合同无效,可行吗?能胜诉吗?回答:有效,可行,通过法律可以拿回来。
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呢?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必然导致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就成为一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合同。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必须使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里却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
这些知识是不是让你对集体房产买卖合同的了解更加深刻了呢?合同是否有效力可一定要认定好啊,不然后患很大的,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帮助到您的生活,给你提供便利。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需要,欢迎致电若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