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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车位真的是开发商送的吗

发布时间:  浏览: 481 次  来源:网络

现在,烟台的人均车辆保有量排名靠前,几乎每个家庭都有一部私家车方便出行,这种情况下,车位也就成为家庭在购房时的一项必须考虑事项。然而,在新房买卖过程中,经常有开发商打出“买房送车位”的优惠旗帜,这对于有车一族而言,实在是很大的诱惑。那么,车位真的是开发商送的吗?买房送车位到底是真实惠还是假殷勤?我们先看看法律是怎么说的。

《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不好理解?举个例子吧!

案例一:

2015年5月,刘先生购买的项目开始交房。在刘先生缴纳相关费用并收房后,要求工作人员带他看看情况时发现,开发商赠送的停车位,位于房屋所在小区附近的公共道路上;而且他使用该停车位,还需要每月缴纳200元的停车费用。对此刘先生提出质疑,一是既然是赠送的车位,为什么还要交费?二是这200元钱是交给谁的?

案例分析:

根据规定,如果开发商承诺赠送的车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处置。由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的道路两旁自行划线分割出若干停车位,其产权归属取决于停车位所在的道路性质。

以对刘先生的停车位,如果车位所在道路是市政道路,其产权当然属于国家所有,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开发商在取得政府授权与批准的前提下设立,可赠送或出租。如果该条道路是小区的公共道路,则其土地使用权已归全体业主按比例共同享有,该类型的停车位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假如是第一种情况,刘先生属于租用车位,并无赠送之实,如果属于第二种情况,车位原本就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就没有必要再交费了。

案例二:

马女士2014年年初买房并获赠地下车库车位,房子和车位都签了合同。马女士说,房屋手续已经全部结束,等到如今要给车位办理产权证时,又被要求交500多元的办证费。收这个办证费是否合理?刘女士表示怀疑。

案例分析:

依据规定,如果不占用业主共有场所,那么开发商可以以出售、赠送、出租的方式与业主约定车位的归属,开发商的赠送承诺合法有效。且规划为停车场地并符合产权登记技术规范,且建设费用又未列入开发成本和分摊面积出售给购房人的停车位,其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这种车位作为特殊的不动产,和商品房一样,能销售、赠与,也能办理产权证。

对于这种车位,只需要将车位赠与协议(合同)拿到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备案,面积经过主管部门实测后,就能办理产权证了。办车位产权时,需要缴纳的契税、办证费,以及大修资金,具体数额根据车位的估值不尽相同。

这样看来,马女士在办证时被收取费用并无不合理。在此还需要提醒购房者的是,有必要看清车位买卖时的交易对象,因为只有是产权车位,才可以自由的转让和出售。如果不是产权车位,则需问清该车位的使用年限是多久,比如有70年使用权车位,还有的则是租赁性质的车位,时间不得超过20年等。

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人防车库禁止买卖。

根据现行的小区规划法规,小区共用场地、计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和车库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人防工程等配套设施也是禁止买卖的,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无权出售。

第二,买车位不能用公积金贷款。

购买车位、车库的时候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银行有关工作人员解释,按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应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新增)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在现行法律法规条件下,公积金贷款不能用于购买除自住房以外的东西,当然就不能用于购买车库。

第三,应将车位相关细则写进合同。

业内人士指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购房者最好将车位细则写进合同。如果购房者在签订购房预售合同的时候,如果车位和房屋是一并购进的,购房者和开发商就车位的范围、车位号、预售面积、预售价款等情况在预售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清楚,最好配有平面图。购房者如果是先买房再买车位的,则可与开发商另行签订合同,就上述详细事项都应有具体说明,并将合同另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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