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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产权变动审批
办事流程:
一、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及有关委、局等审批;
二、超过1500万元的产权变动,由上述单位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所需材料:
1、《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2、政府有关部门或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议及出资金证明(自备材料)
3、修改后的企业章程(自备材料)
4、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自备材料)
5、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冻结的相关文件(自备材料)
6、企业产权登记证正、副本(自备材料)
7、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备材料)
8、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自备材料)
9、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自备材料)
10、企业发生国有资本变动在20%,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和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自备材料)
11、企业兼并、转让或减少国有资本的,提交债券银行、债券人签定的有关债务保全协议(自备材料)
12、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转让国有产权的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有关文件(自备材料)
办事期限:20天
办事机构: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