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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铁球”砸死婴儿,家长起诉整栋楼住户是否合理

发布时间:  浏览: 401 次  来源:网络

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我们身边的高楼大厦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但与此同时,高空坠物已成为危及市民生命及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

事件回顾

12月6日,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发布消息称:11月11日11时08分,从船山区油房街一居民楼上坠落一个健身铁球,砸中楼下路过行人所推婴儿车内的婴儿。后抢救无效,婴儿不幸离世。

事件发生后,警方逐一排查事发地整栋大楼住户,均没查找到肇事者。无奈之下,婴儿家长委托律师,准备起诉整栋楼内的住户。

高空坠物的危害有多大?

找不到肇事者的高空坠物事件是否可“连坐”整栋楼?

相关案例

2014年11月,出生40多天的女婴小欣怡在武汉市汉阳区世纪龙城小区11栋2号楼下晒太阳,被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被法医鉴定为七级残疾。小欣怡家人未能找到肇事者,将该栋楼除一楼外的32层共128户业主起诉至法院。

2015年11月,武汉市汉阳区法院公开宣判由业主共同补偿小欣怡三十多万元。

2016年9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法院终审驳回上诉业主的诉求,维持业主共同补偿小欣怡36万多元的一审原判。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由于该起伤害未找到实际侵权人,原告将可能加害的房屋所有权人作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补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业主与实际使用人是一致的,所有人一般对房屋享有占有、处分、使用、收益的权利,应当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造成的损害承担风险,对小欣怡的损失承担相应份额的补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立法目的在于救济受害人和预防高空抛物。的确,在该类纠纷中,建筑物使用人不一定是实际侵权人,法律之所以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下,将板子打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身上,主要是出于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考虑;另一方面,是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针对存在的风险防微杜渐,履行相应的保管、维护和注意义务。

为避免“高空坠物”相关纠纷,这些法律知识有必要知道↓

涉及房屋出租,房东和租客谁来担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高空坠物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属过错推定责任。诉讼中,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损害后果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即完成举证责任,若加害人不能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即推定其存在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建筑物多个权利人之间往往存在责任分担问题,因此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承担维护保养义务的主体,避免纠纷发生后内部责任无法明确。

遇极端天气能否免责?

恶劣天气能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结合侵权地气象特点进行判断。在气象学和交流通信极为发达的今天,一般的恶劣天气均可得到预警,侵权人以此为由主张免责往往难获支持。恶劣天气极大地增加了建筑物上悬挂物、搁置物掉落的风险,建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及其他负有维护义务的人对恶劣天气要特别注意。一方面,购买放置于室外高处的设施时应考虑本地的气象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设计安装及施工;另一方面,在发生极端天气情况时,应对室外的悬挂物、搁置物采取临时加固措施,防止坠落伤人。

提示风险,或可减责

高空坠物纠纷往往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建筑物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在尽量排除安全隐患的同时,应当尽到必要的风险提示义务。司法实践中,此举往往可以减轻建筑物权利人承担责任的比例。与此同时,市民对高空坠物的风险也负有与自身认知能力相符的注意义务,在有危险警示、特殊天气等情况下,注意义务标准也会相应提高,因此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一般说来,高空坠物事件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工地施工材料掉落、房屋外檐老化坠落、居民生活物品坠落。若不幸被“高空坠物”所伤,针对这几种情况该如何应对呢?

提醒

市民遇到高空坠物伤人毁物时,可以对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进行起诉。

如果是工地施工材料掉落可以起诉发包方、承包方和施工方。

如果是房屋外檐掉落,在开发商保质期内的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超过保质期的可以找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居民生活物品坠落造成伤害的,如果能明确坠落物体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直接起诉管理人或所有人;如果不能精确定位,就要对整栋楼上所有业主进行起诉。

要杜绝高空坠物这一严重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除了国家相关法律的约束外,更要靠每个公民的自觉配合。一方面居住在高层的居民不要随便丢弃垃圾杂物,另一方面市民在出行时也要提高警惕,远离工地等事故易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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