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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能否购买农村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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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可以购买农村房屋吗?这个问题涉及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问题,农村的宅基地属集体所有,身为城镇居民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权使用农村宅基地,所以这种房屋买卖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规章关于宅基地使用的主体只能是农村村民的规定,属无效行为。

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1、身份性:只有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身份,才有权利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2、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可无偿取得。

3、有限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4、无使用期限限制:在理论上,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取得,使用权人可一直使用下去。但是,如果宅基地使用权因为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村民可通过重新分配获得宅基地。

我国虽然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可自由处分。根据房地一体的规则,尽管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可以转让,但它可以随着房屋一同转让。如果村民自愿将其房屋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村民,由于双方的身份同一,可以认定这种转让行为有效。

如果村民将其房屋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城镇居民,由于双方身份不具有同一性,而且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城镇居民不得享有,因此,一旦城镇居民购买农民的宅基地房屋,就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所以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买卖行为是无效的。

不过,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就政策而言,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民的宅基地房屋的确有据可依。

比如,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这样来看,目前国家的政策是明确反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民的宅基地房屋。

所以身为城镇居民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权使用农村宅基地,如果产生房屋买卖行为实际上违反了以上土地管理规章关于宅基地使用的主体只能是农村村民的规定,属无效行为,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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