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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刘先生承租了一套门面房,该房房东在刘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亲戚,新房东向刘先生收取房租时,刘先生才得知所承租的房屋已易主,刘先生找到旧房东理论,为何没有事先告知,便将房屋出售,房东称,房屋出售前已张贴通知,但刘先生表示没看到任何的纸质通知,刘先生于是向律师请教,原房东是否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能否主张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律师解答】
按照法律规定,出租方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承租人,出租人有证据证明无法通知承租人本人与授权代理人的除外。虽然上述事件中的房东表示已张贴了通知,但实际并不发生通知的法律后果。
出租人没有通知承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承租人要求撤销租赁房屋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人没有通知承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承租人要求撤销租赁房屋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承租人能够证明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存在租赁关系且未到期,出租人出卖房屋未通知承租人的除外。
另外,法律规定,承租人对出租人出卖的租赁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主要是指价格、价款支付方式等,但出租人有证据证明其与第三人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且该关系对其是否出卖房屋或出卖房屋的条件确有重大影响的除外。
所以,如果查实上述事件中的门面房确实是出售给出租人的亲属,且出售的价格是由于亲属关系较为便宜,则刘先生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