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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避免夫妻一方擅自处理房产

发布时间:  浏览: 427 次  来源:网络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无论房屋产权证上的权利人是一方亦或两方,该房产均应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与他人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如何?怎么避免夫妻一方擅自处理房产?下面就让若悠网小编带你仔细阅读吧。

网友咨询:

2003年,我与丈夫登记结婚,婚姻期间没有财产约定。2007年,我们共同购置了一套商品房,但房屋产权只登记在丈夫名下。最近我与丈夫感情不和,担心他未经我同意擅自处理该房产。请问现在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虽然该房屋只登记在丈夫名下,但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为了避免丈夫单方面处理该房产,你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一是要求丈夫配合到房产局申请办理增加房屋产权共有人,多领取一本房产证;如果房屋处于抵押登记状态,则需先将银行贷款还清并注销抵押,否则无法办理;二是要求丈夫到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或二次抵押登记,你是抵押权人领取他项权证,你丈夫是抵押人。

小编补充: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无论房屋产权证上的权利人是一方亦或两方,该房产均应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与他人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应为无效。但实践中,为保护善意第三方的利益,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予以区别对待。

其一:若房屋权属凭证将夫妻双方均作为权利人予以登记,且无法构成表见代理,则该合同无效。

其二:若房屋权属凭证仅将出卖方登记为权利人,其配偶未被登记为权利人,则该合同有效。

大家阅读到这里相信已经对上述的相关规定已经有所了解,其实问题本身是很简单的,没有我们常人想象地那么复杂,如果你对上述文章中的叙述或者其他的问题感到疑惑,欢迎来若悠网找专业律师进行相关专业咨询,或者直接委托若悠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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