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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如何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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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买卖房产的过程中,会遇到许多的问题,可能还会遇到纠纷的情况,那么这些问题该如何解决。小编今天就带大家来看一下“房产纠纷如何适用定金罚则”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关于这些问题,若悠网小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也称房地产纠纷。

房地产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等权益的争议。

二、房产纠纷如何适用定金罚则

何时适用定金罚则呢?对此,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购房人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就违反了认购书的约定,开发商就可以没收定金;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要购房人按期前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即履行了认购书中的签订本约的义务,如果开发商不同意购房人提出的签约条件,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则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按照第一种观点,开发商可以随意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补充协议,只要购房人不能接受,开发商就可堂而皇之地没收定金,这也是实践中开发商动辄没收购房人定金的主要原因。按照第二种观点,则会出现只要购房人前去售楼处签约,即使购房人漫天要价,开发商也必须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否则就必须双倍返还定金,这同样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合同法基本原则,不利于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定金罚则的适用应当符合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具体来说,如果因为合同一方无故不在认购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到约定的地点去签订买卖合同或擅自改变在认购书中双方已经确认同意的条款,比如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等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则系因当事人一方原因造成本约无法签订,应对该方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是因为双方就认购书中没有提及的签约细节和其它条款进行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所造成,则系非一方原因而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所造成本约无法签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应将定金原额返还,而不应适用定金罚则。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在此提醒买卖双方,最好根据上述处理原则,在认购书中对定金罚则的适用做出尽可能详尽的约定。

房产纠纷适用定金罚,还是有一定的前提的,大家在买卖时注意。以上就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您需要关于这方面的帮助,若悠网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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