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房产 • 正文

一房两卖,第一买受人的维权方法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434 次  来源:网络

在实际生活中,骗局是很多的,也需要大家进行仔细甄别。就拿大家的房产来说,有些人在购买房子的时候可能就会遭遇到一房两卖的事情。这时候应该怎么办呢?今天若悠网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

一、什么叫做一房二卖

普通一房二卖是指卖方以同一房屋为标的,在与一方当事人签定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时,又与第三方签定买卖合同,从而导致新买方和旧买方均希望获得同一房屋的利益冲突。

谁能最终获得该房屋的问题,取决于先后两个合同的效力及履行。不少人认为,由于两个合同存在着目的上的冲突,因此至少有一个合同是无效的。这种看法其实是不科学的,两个合同完全可能同时有效。至于目的上的冲突问题,可以通过违约责任制度去解决。那么当遇到一房二卖的情况,当事人怎么进行维权呢?

二、遭遇一房二卖应如何维权

根据不同情况,具体的维权方式也不尽相同,可以分解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先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合同并已过户的,出卖人又把房产高价卖与第三人;此种情况应该保护在先买受人的权利,其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因其在先买得并已过户,不可能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后买受人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二)签订买卖合同,但都没有办理过户的,此种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到实际履行问题,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问题。

1、由于都没有办理登记,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存在的是债权关系,各个买受人均具有同等的请求权,即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不存在谁签订合同在先谁就可以主张履行合同,此即债权平等。

2、既然谁都可以要求出卖人履行债权,那么哪个买受人可以获得该债权从而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呢?要看数个买受人有平等的债权请求权时,要综合看该债务是不是可以实际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一般会考虑下列情形:

第一,买受人是否已经实际居住,如果一方买受人搬进居住、使用,则应当多考虑实际居住的买受人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买受人是否已经付清房款,如果一方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则应当考虑已付清房款买受人的债权请求权。

第三,房产是否有买受人的附加值,即该房屋是否已被买受人装修,修缮等增加房产价值的行为,则应当考虑支持该买受人请求。这些因素是综合考虑的,综合把握,从而确定最适宜实际履行的一方。

3、在先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后买受人又与出卖人签订合同并已经过户登记的。此种情况,一般是后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在先买受人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在后买受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在先买受人利益,那么可以要求撤销买卖行为并变更登记。即使在后买受人明知出卖人与在先买受人签订来买卖合同,只要付出更高的购房款,此是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应当保护在后买受人通过登记而取得的所有权。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一些关于一房二卖的时候的一些维权方法了。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选择的。希望小编的文章能够帮到大家哦。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若悠网哦。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