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开发商为了自己的商品房能卖得快一些,往往会在做一些很漂亮的广告,购房者受到广告的影响往往会去现场看房。如果购房者受广告影响而买房,但售房广告与实际不符,可以退房吗?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售房广告与实际不符,可以退房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时也可以要求退房。
并非所有的违约都能导致合同的解除,比如开发商承诺在小区内某个地方有个小雕塑,但交房时没有,这种情况就不能构成您要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
2、履行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一方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二、开发商打虚假广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合法的广告描述
对于只是用略显夸张的语言增添吸引力的广告促销,即使所作的描述并不与现实完全相符,一般仍会被视作合法的促销手段。比如“黄金地段”这种广告界惯用的夸张手法对所指对象的描述并不具体、明确,一般购房者对这种广告宣传不会产生误会,因此广告监督管理部门、法院一般也不会将其认定为虚假广告。
(2)被认定为虚假描述与虚假广告的情形
对于那些没有被认定为要约,也没有被列入合同内容的要约邀请,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游离法律之外,任意夸大其词。如果广告中虚假的描述在买卖过程中误导了购房者,导致购房者对交易的标的、价款、性质等要素产生重大误解,购房者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要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已签订的购房买卖合同,法院也很可能予以支持。在此基础上,根据《合同法》第42条,开发商还需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另外,如果广告对房屋与相关设施所作的描述明显脱离了事实,对质量、环境、价格等重要事项所做的说明明显虚假,对购房者所作的允诺明显不可能兑现,那么该房地产广告很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广告。此时,开发商与广告商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而且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7条,虚假房地产广告由于涉及金额巨大,比其他类别广告更容易接近刑事定罪标准。
(3)被买卖双方载入合同的广告内容
虽然要约邀请性质的广告内容并不能作为合同约定的内容对买卖双方产生约束力,但如果买卖双方在签订书面合时对其做了特别约定,并将相关内容作为一项条款载入合同,那么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该约定将会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法律规定开发商广告与实际不符对购房者造成影响的要承担责任,但能不能退房要看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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