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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450 次  来源:网络

遇到不讲诚信的开发商真的很让人头痛,刚刚才签了购房合同交了钱,转眼开发商就把房子卖给别人了,这种情况就很麻烦了,房子到底是谁的?开发商又负法律责任吗?如果您有相关的困惑和麻烦,若悠网小编今天就为您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希望可以地对您有所帮助。

“一房多卖”的问题由来已久,屡禁不止。一些开发商因为利益驱使、防止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等原因,竟然将一套房屋同时卖给两人甚至多人,严重损害了购房者合法权益。这种非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监管和惩处,以致问题越拖越复杂。那么为何法律明令禁止一房多卖而开发商却顶风作案呢?这背后到底有什么猫腻呢?

一、如何看待一房多卖问题

商品房一房多卖也叫商品房多重买卖,是指出卖人就同—商品房订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合同,将房屋先后卖于数人,形成数个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行为。在处理商品房多重买卖纠纷时,主要涉及到相关买卖合同的效力的确定以及何人可以取得争议商品房所有权的认定问题。在商品房多重买卖合同中,如果数个买受人均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时,让哪个购买人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是解决此类纠纷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房多卖不仅侵害了多名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购房秩序,是造成房价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因为卖房者在买房后,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经常出现利用房产未过户前的空隙去一房多卖。购房者在买房前一定要留意该房是否已经被卖,若无应尽快做房产过户手续。

二、如何处理一房多卖问题

结合商品房买卖的实践,我们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如果在商品房多重买卖关系中出现购买人与出卖人串通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我们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认定恶意串通行为无效,因恶意串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损害其他买受人利益,因此无论该商品房的状态如何,是否交付,是否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都会因为合同无效而不能取得争议商品房的所有权。

2、当各买受人均无与出卖人串通的故意时,可以按以下原则确定商品房的所有权人:

(1)有数个购买人的,在数个买受人中,已经办理商品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可以优先于其他买受人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备案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3)数个购买人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则谁占有该商品房谁就可以优先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

(4)商品房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也无人先行事实占有的,则以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经人民法院执行实现债权人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5)其他情况下,买受人均不能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涉讼商品房可以在作价后按比例向买受人清偿违约债务。

如果您现在也遇到了一房多卖的情况,对此感到很苦恼,您可以对照以上条款根据自己现在的状况分析一下自己现在的状况,然后再做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维护自己的利益。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一房多卖”的问题由来已久,屡禁不止。一些开发商因为利益驱使、防止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等原因,竟然将一套房屋同时卖给两人甚至多人,严重损害了购房者合法权益。这种非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监管和惩处,以致问题越拖越复杂。那么为何法律明令禁止一房多卖而开发商却顶风作案呢?这背后到底有什么猫腻呢?

一、如何看待一房多卖问题

商品房一房多卖也叫商品房多重买卖,是指出卖人就同—商品房订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合同,将房屋先后卖于数人,形成数个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行为。在处理商品房多重买卖纠纷时,主要涉及到相关买卖合同的效力的确定以及何人可以取得争议商品房所有权的认定问题。在商品房多重买卖合同中,如果数个买受人均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时,让哪个购买人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是解决此类纠纷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房多卖不仅侵害了多名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购房秩序,是造成房价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因为卖房者在买房后,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经常出现利用房产未过户前的空隙去一房多卖。购房者在买房前一定要留意该房是否已经被卖,若无应尽快做房产过户手续。

二、如何处理一房多卖问题

结合商品房买卖的实践,我们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如果在商品房多重买卖关系中出现购买人与出卖人串通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我们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认定恶意串通行为无效,因恶意串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损害其他买受人利益,因此无论该商品房的状态如何,是否交付,是否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都会因为合同无效而不能取得争议商品房的所有权。

2、当各买受人均无与出卖人串通的故意时,可以按以下原则确定商品房的所有权人:

(1)有数个购买人的,在数个买受人中,已经办理商品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可以优先于其他买受人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备案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3)数个购买人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则谁占有该商品房谁就可以优先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

(4)商品房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也无人先行事实占有的,则以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经人民法院执行实现债权人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5)其他情况下,买受人均不能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涉讼商品房可以在作价后按比例向买受人清偿违约债务。

如果您现在也遇到了一房多卖的情况,对此感到很苦恼,您可以对照以上条款根据自己现在的状况分析一下自己现在的状况,然后再做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维护自己的利益。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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