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些开发商和房主为了使房屋买卖获得更大的利益,在与一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继续卖与第三人,从而发生房屋买卖所有权归谁的法律纠纷。
案情:陈某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买商品房一套,交付使用后,却一直未办房屋产权过户登记。陈某多次向开发商提出办理房产证的要求,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迟办理。后来,陈某接到法院传票,自己因房屋侵权一案被告上法庭。原来,该房屋交付后房地产开发商又与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登记。陈某愤怒不已,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开发商与黄某的房屋买卖合同。
分析:本案中,陈某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仅表明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根据十五条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同理,黄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属于有效合同,且房产已过户到第三人黄某名下,故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应当是黄某。陈某无权要求法院解除黄某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有权根据《物权法》第八条规定,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为避免遭遇一房二卖,购房人将来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若开发商又将该房出售,虽然其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可能有效,但将不会发生物权的效力。
律师提醒:为避免遭遇一房二卖,将来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若开发商又将该房出售,虽然其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可能有效,但将不会发生物权的效力。
法律适用:
1、《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物权法》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