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回答:
本案是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一房二卖的典型案例,因原房主的一房二卖,致使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王某期待的物权落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案例中刘某与王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王某与刘某签订购房合同,但王某只享有合同上的请求权,没有排他性,所以购房人也就无法防止售房人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出卖给其他人,即“一房二卖”。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购房人只能主张售房人违约赔偿,而不能获得所购房屋。王某将房屋出卖给孙某,双方办理了不动产物权登记,该房屋所有权已经合法转移给孙某享有,王某不再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故刘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但是,因为该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故刘某有权以王某不履行合同为由向其主张违约金。因此法院最终支持王某向刘某要求支付违约金5万元的赔偿。
“一物二卖”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常见的一种不诚信交易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当事人可以订立书面合同,约定违约金、定金等作为交易保障,约束对方的行为,并在权益受损时获得补偿。但不能使自己要求获得物权——房屋的所有权的利益实现。
2007年10月1日实行的《物权法》中设计的预告登记制度,为防止一房二卖提供了有效的法律途径,房屋在进行了预告登记之后,就具有了物权的排他效力,购房人将来就可以获得所购买的房屋。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制度不仅可以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也可以避免开发商拿已经出售的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在二手房买卖中,预告登记也具有同样的效用。
本案中,刘某如果预先办理预告登记,孙某就无法在预告登记失效前进行物权登记了,而王某处分房屋的行为也无法产生效力。此时如果王某不履行合同,刘某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继续履行,从而取得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