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应当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但根据购房时间的不同,赠与的对象有所差异:婚前购房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否则父母的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购房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否则父母的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一、婚前
在子女结婚前为子女的购房出资,该出资归子女个人所有。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二、婚后
在子女结婚后出资为子女购房分情况处理。
(一)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并登记出资人子女名下,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结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房屋按照双方父母出资比例由子女按份共有。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结婚后由父母出资帮助子女购房,该出资视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相关知识:
这里所指的结婚,是指经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不是举办结婚仪式之日。我国《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赠与行为,从而否定该行为具有借贷或共同购房的性质,最终达到了简化法律关系、维护家庭稳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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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