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的过程中,有一些房屋由于本身的一些特性,导致其买卖存在一定的风险。对于此类的房产,比较常见的主要有六种,购房者切忌要学会避开。
一、没有房产证的房子
证件齐全、房产证产权清晰才能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这也是证明买房权利的惟一凭证。如果买没有房产证的房屋,该房屋可能处于抵押或者转卖状态,没办法确保购房者的权益受到保障。
二、正在出租的房子
俗话说“买卖不破租赁”,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先前成立的租赁合同,无论您是通过中介买房还是自由交易,都应该提前看好房屋物质情况,避免因租赁情况影响过户,甚至产生纠纷。
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承认人对房屋具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卖家没有通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表示愿意购买此房屋,那么买卖双方交易合同无效。
三、单位福利房
单位福利房属性特殊,卖家可能只有部分产权,在卖家转让单位福利房的时候,单位具有优先购买权,并且单位福利房土地性质为划拨,买这类房子还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因此买这类房子需约定由卖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并且取得单位愿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不然容易产生纠纷。
四、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一般是集体所有土地开发的房产,售价只有商品房一半,甚至更低,买房成本也低。但是,按照现行法律,“小产权房”没有合法流转空间,它建在集体土地上,不允许对外销售,购买这类房子拿不到产权证。
五、未满5年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不允许上市交易,如果私下交易,一旦房东毁约,购房者可能会面临失去房子的风险,因为这类房产交易不受法律保护,风险很大。
六、未满三年的动迁房
未满三年的动迁房可以交易,但是不能办理过户,没有房产证,不能办理贷款,一旦房东毁约,买房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买房前考察房屋的资质很重要,什么样的房子不能买,购房者一定要了解。买房需要耐心,更需要谨慎细心。
七、多户房
因为迁户口导致的房屋买卖纠纷近年来屡次出现,“多户房”指的是购房者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而房屋内仍有前业主的户口未迁出。在这类案件中,法院是不能直接判决迁移户口的,因为户口迁移是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职权,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处理的范围。但是,户口迁移可以作为约定内容写入合同条款,法院虽然无法判决迁移户口,但却能追究卖房人的违约责任。
八、学区房
近年来,因学区房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不断增多,许多人为了孩子上学而购买学区房,但在合同中却经常不明确约定房屋带有学位,或者虽然约定学位但不约定违约责任。因此,法官提示,以购买“学区房”为主要目的的买房人,一定要提前向所在学校及教育部门核实好相关入学政策及购买房屋入学指标的使用情况,要将购买学区房这一特殊目的写入合同,并约定如果购买“学区房”的目的不能实现,买房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等。
九、在租房
以在租房为例,根据《合同法》23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对此法官提醒,生活中不少二手房在出售时是处于出租状态的,为了避免以后交房发生纠纷,买房人在购房时还是要认真核查租赁合同期限、主体等信息,要求租户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书等材料。
十、共有房
买房时一定要注意所买的房产是不是属于共有房。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理共同财产无效,因此购房者买房时需了解售房人的家庭情况,如已婚需让其配偶签订知情同意书,如卖方有意隐瞒婚姻状况的话,则要特别警惕。
十一、抵押房
如果在解除抵押的过程中卖房人不解抵押,将影响合同继续履行。因此购买房屋要谨慎购买抵押房。如非要购买一定要妥善签订合同,督促卖房人解押。
十二、抵债房
用房屋买卖做幌,变相以房抵债,当借款人无力还款就将房屋低价转卖的情况时有发生。买房人在遇到低价房时不要急于交易,需审核出售人的所有权情况。
十三、代理房
实践中经常出现委托人代签合同的现象,遇此种情形,购房人一定要提高警惕,要求其提供委托书,同时出示房产证原件及业主身份证明等,防范代理人无权代理,或因房价上涨业主以不知情为由拒不卖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