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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为营销夸大宣传,消费者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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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为加大营销力度,房地产开发商会投入很多广告,向消费者进行宣传,有时候会采取为营销夸大宣传的手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如何维权呢?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出谋划策,希望对您有用。

开发商通的宣传,一般视为要约邀请,但是在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可以视为要约:1.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和相关设施作出说明和承诺;2.对房屋和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具体确定;3.对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此时,如果购房者在相信沙盘所展示信息的基础上与开发商签约的行为则为承诺,沙盘所展示信息即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部分内容。如果开发商违背了该承诺就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以向其主张违约金以及相关的赔偿金。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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