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强(化名)和周倩倩(化名)是一对幸福的情侣,两人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相识并相恋,于2004年开始同居生活。在北京这所充满挑战和机遇的大城市中,他们相互扶持相互鼓励,为了属于他们自己的幸福一起努力着。经过几年的打拼,他们二人有了一些积蓄,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西二旗的房子,登记在了女方周倩倩名下。但是不幸来的太过突然,就在他们开始筹划结婚的问题时,周倩倩在公司例行体检中检查出患有肝癌。虽然积极治疗,但是由于发现太晚,癌症已经扩散,原本的幸福生活就被无情的病魔打破了。周倩倩患病期间,男友苏强不离不弃,始终照顾着她,并且希望可以和周倩倩正式登记结婚,并举办一场完美的婚礼,完成周倩倩一直以来的愿望。但周倩倩深知自己的病情难以长久陪伴苏强,不想因为自己耽误他,所以不断劝说苏强跟她分手,甚至以自杀相威胁。最终苏强妥协,以同居关系纠纷将周倩倩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因被告周倩倩身体状况不佳难以到庭,法院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将开庭地点定在了医院。开庭过程中,双方要求法庭主持调解。周倩倩与苏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登记在周倩倩名下的位于西二旗的房产归苏强所有,剩余未偿还的贷款由苏强自行偿还;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苏强给付周倩倩房屋折价款五十万元。调解书生效后不久,周倩倩病情恶化,永远的离开了这个世界。
周倩倩去世后,其父母在处理女儿后事时发现了调解书等相关材料,他们认为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基本情况不属实,并且提出在开庭审理期间,周倩倩因患癌症已经有严重智能和意识障碍,不具有应诉能力,并且周倩倩和苏强没有结婚,其房产不应当算为共同财产。于是周倩倩的父母向法院申请了再审,要求归还购房资金90万元。
法院经再审查明,案件开庭地点确系医院病房,经与周倩倩的主治医生核实,不能证明周倩倩开庭时意识不清。周倩倩的父母出示的住院病历、查房记录等证据既未直接亦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周倩倩在开庭当天意识不清、不具有诉讼能力,也无法证明调解并非出于周倩倩本人自愿。因此,周倩倩父母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1、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以要求法院进行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我国法律不保护未经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但是对于同居期间涉及的财产纠纷及子女的抚养纠纷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本案中周倩倩与苏强虽未正式登记结婚,但对于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房的纠纷,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
2、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处分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周倩倩认可与苏强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周倩倩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不受他人限制处分自己房屋份额的权利,这种处分权就包括通过调解协议自愿将房屋变更到苏强名下。
3、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六条、九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与判决书、裁定书不同的是,调解书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地、非强迫性地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法律对这种处分不再赋予上诉权,也就是说,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能再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本案中周倩倩的父母认为法院开庭调解时周倩倩已经神志不清,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见,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相关的救济途径就是申请再审。但是周倩倩父母出示的证据未能直接亦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周倩倩在调解当天意识不清醒、不具有诉讼能力,也无法证明调解违反周倩倩本人意愿。所以周倩倩父母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未予支持。
文章源于: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