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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相女士看中一套房子,并同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协议规定“双方约定一次性付款即可享受七五折优惠政策”。随后,相女士交了5万元定金,同时承诺将在1个月后交付全额房款。当相女士准备好全部房款前去缴纳时,得知该楼盘已被开发商抵押,随后相女士要求对方退款及解除认购协议,并拒绝支付房款。
开发商认为,相女士在签订《认购书》后至今只支付5万元定金,并未继续支付购房款,已严重违约。因为当初双方签署的《认购书》的第一条上,已明确说明相女士所认购的商品房处于在建工程抵押状态,还通过字体加黑以及下划横线的方式进行了突出显示,这说明相女士在签署该协议时已经完全了解并知晓。
最终法院认为相女士和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因此驳回了相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在认购协议中,开发商明确指出原告认购的商品房仍处在建工程抵押状态,并用黑体字突出。双方协议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相女士未按照协议书上的规定如期缴纳房款,导致双方无法签订“买卖合同”。
相关法律知识:
商品房认购,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预售契约或者买卖契约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一般称之为预约合同。
抵押,在银行或地产界称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资产(不论是否为不动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动作,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