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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碰到一个案子,男方和女方与2008年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50万为小两口付首付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写的男方的名字,贷款100万由小两口自己还贷。现在女方提出离婚,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一半。
因为房价上涨,现在房子价值在3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向女方支付150万元。男方父母觉得心里不服,找到我请求我帮他们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我研究案件后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父母出全款并且写男方名字的,那么毫无疑问是男方的个人财产;而如果只是出首付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二审过程中,我向法院提出,按照司法解释的精神和立法的原意,婚后父母出首付并且将房产证登记在男方名下,这已经构成了《婚姻法》第19条的“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因此这一部分出资也应当视作是对男方的个人赠与,既然属于个人赠与,那么男方购买房屋的,就应该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我的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的观点是一致的,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我的说法,为当事人避免了巨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