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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原在地州工作,买有130多平方米住房。退休后欲在省城买房。但因年过六旬,申请不到长期贷款,便和子女商量以儿子的名义贷款,买房。基本条件是以自己在地州的房产做抵押贷款,用于在省城购房的首付款,由儿子还本付息同时以予购新房做抵押贷款,以按揭方式由朱先生还本付息,新房产以儿子名义登记,儿媳为共有人,但没有写下任何文字依据,事后,朱先生感到,原住房已作抵押,新房产由自己归还近城价的按揭贷款本息,都没有自己的共有份额,万一儿子婚姻有变有很大风险,来电咨询有无弥补办法。
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甄天斌答:
类似情况比较普遍。朱先生本应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将自己作为房产共有人登记在产权证上,由房屋主管部门办理房屋共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注明自己享有的份额。
针对现实情况,朱先生可以:
①与儿子夫妻商量,将购房时的口头预约写成文字协议进一步明确自己对新房产拥有的权利。并由儿子夫妻双方签字,最好办予公证。
②以书面形式明确自己出资部分是赠予儿子的,不包括儿媳。这样,即伎将来儿子的婚姻关系变化,儿媳也无权分割这部分房产。
③可与儿子夫妻订立长期居住和赡养等附条件的赠予协议,由儿子夫妻签字,并办理公证,将风险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