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与张某在福州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在建的商品房,在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张某向开发商购买该公司在建的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08平方米,按套计价,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95万元。但是,在今年6月房屋交付时,张某却发现房屋建筑面积仅为100平方米,比《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整整少了8平方米。张某要求开发商退还多收的8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款,而开发商则以双方已约定房款按套计价,且交付的房屋面积属与合同约定不符属于合理误差为由,拒绝退还房款。张某拿出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仔细看了几遍后发现,虽然合同中标明房屋的详细尺寸,但却未约定相关尺寸的误差范围和处理方法。对此,张某来信咨询开发商拒绝退还房款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该怎么处理?结合相关法律,提出以下法律意见:首先,开发商拒绝退还张某房屋缩水面积的房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虽然合同未约定房屋相关尺寸的误差范围和处理方法,但是相关法律对此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开发商交付张某的房屋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少了8平方米,误差比的绝对值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而根据张某所签合同的分析,在法律上属于合同对房屋面积出现误差时的处理约定不明,按法律的相关规定,张某可以与开发商就面积差异的处理另行达成补充协议,在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张某有权要求开发商将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部分房款计息返还,将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款双倍返还。
房子出现面积误差 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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