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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之前,买方一般先与发展商签订购房临时认购书。《认购书》虽然是临时的,但也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租赁等合同前,又订立《意向书》、《预订书》等的,如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该《意向书》、《预订书》等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可见,临时认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可随便签订,否则将会严重影响你的利益。签署购房临时认购书之前应注意: 要对开发商有个基本了解,做到“一看、二问、三查”。“一看”是看开发商的有关证件及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该块土地的房地产证、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二问”是在看的过程中,可以对自己不甚清楚或有疑问的地方及时向开发商、代理商的销售人员进行询问。其次,还应当多问问同一楼盘的其他业主,包括不同时间购房的业主,以核对别人所获得的信息及看法与自己有何不同。在对某些购房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或法律问题不能肯定时,还可向律师等专业人士咨询。“三查”是尽可能多地调查了解开发商及该楼盘的相关信息,包括开发商经营业绩、资金状况、商业信誉、以往售楼纠纷情况等。 要细审《认购书》条款。《认购书》中至少应对双方达成一致的基本内容尤其是达成意向的房屋位置、面积、单价、总价等必须有明确的约定,否则《认购书》没有产生效力的事实基础。实际上,只要《认购书》具备合同主要条款并生效后,在与正式合同没有冲突的情况下,他可以做主合同的补充。如小王买房时与开发商在《认购书》中约定收楼以商场首层销售图纸为准,如不符合上述的情况,则退回所付房款。随后他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一次性支付房款。开发商通知收楼后,小王发现首层实际情况与《认购书》约定图纸不符,但开发商说《认购书》仅是双方就买卖达成的意向,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认购书》无效。开发商的说法是不对的,小王与开发商所签订的《认购书》是有效的。依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认购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是有效的合同。虽然双方在签订《认购书》后,又重新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认购书》与《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没有冲突,而且双方并没有确认终止所签订的《认购书》,故此《认购书》应作为双方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开发商违反《认购书》的约定,没有按出售房屋图纸所标明的状况交付房屋给小王,即构成违约,小王最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开发商退回小王已支付的房款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