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人们因为一些情况就觉得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于是就很容易造成许多纠纷,比如买二手房时不带车库时,对此有人会问二手房车库是否属于购房者?下面就由若悠网的小编用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买二手房时不带车库
2013年9月,黄某与吴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坐落于县城某小区的7栋2单元203室一套房屋转让给吴某,房屋价格35万元,并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黄某购买7栋2单元203室一套房屋后,买了邻居家的一间车库并一直使用,但房产证上没有附注登记车库。黄某交房时,吴某要求黄某交付车库,遭到黄某的拒绝,为此,吴某诉至法院。
对如何处理本案形成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车库与房屋是从物与主物的关系,从物应随主物一起转让给吴某,所以车库应归吴某。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车库与房屋是陈黄某在不同时间从不同地方购买的,依据现在的商品房买卖习惯车库都是单独计价买卖的,且房产证上没有附注登记车库,本案中车库与房屋不是从物与主物的关系,房屋买卖协议又没有约定车库买卖,故该车库应归黄某所有。
二手房车库属于购房者吗
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本案争议焦点为该套房屋与车库是否为主物与从物的关系。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主物与从物,通说认为构成从物须具备以下要件:
1、非主物成分;
2、常对主物起辅助作用;
3、与主物同属一人;
4、须交易上无特别习惯。本案中车库符合从物构成的前3个要件,但不符合第4个要件,因为现在商品房买卖中车库与房屋都是分别计价、分别买卖的,可以分别独立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如果没有签订车库买卖协议,则就没有买卖车库。而且许多楼房都没有车库,房屋同样在买卖、使用,故本案中车库与房屋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物权法第74条第2款也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本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车库买卖,也没有约定附赠、出租车库,且房产证上没有附注登记车库,显然黄某没有处分自己的车库,该车库当然属于黄某所有。
根据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由于售房者没有处分自己的车库,所以二手房车库并不属于购房者,因此告诫我们提起诉讼之前,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免做出一些徒劳的行为。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来若悠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