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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转让中存在的误区

发布时间:  浏览: 396 次  来源:网络

房屋转让过程中会存在相应的纠纷案件,这种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如果发生了纠纷的情况,最好是能解决的尽量的进行解决,否则将会出现更为严重的情况。那么,房屋转让存在那些情况?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房产转让是指什么

房产的转让是指房产的产权人将房产的所有权有偿地转移给他人,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出售”。房产的转让首先要确定房产所有权的归属,房产一般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所有,其他组织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包括房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房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房产转让的过程中,应房产的所有权人(卖房人)和受让人(买房人)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然后买卖双方依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交付房款和房产过户的义务的约定。

二、房产转让中存在的误区

1、认为没有房产证也可以转让房产。有的转让人虽在该房中居住多年,原购房款也已经交清,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在这种情况下就转让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是不完全具备法律所要求的效力要件,因此其效力是否发生还有待进一步确定的合同。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就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转让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后该合同才会有效。

2、认为房产登记一个人名下,该个人就可以转让房产。许多房产只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但实际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房产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应该夫妻双方共同处分,也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的转让方应该是夫妻双方。

3、《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房款付清,但因为暂不想过户,认为让转让方去公证处申请办理一份委托买房的《委托书》买卖双方就万事大吉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书是公民、法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文书。《委托书》中如受托人的权限过宽,如受托人可以随意出售,这样就可能损害转让方利益。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的解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房屋转让中,如果受托人不去办理过户,而转让方又去了外地,这就加大了过户的成本。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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