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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适当提高违约金数额能否预防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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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合同的标的越来越大,这也使一份合同完成前后差价巨大,于是便有人为了预防违约导致违约金不能弥补差价,而提出增高违约金从而弥补差价,这种做法是有效的吗?下面就和若悠网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提高违约金数额预防差价的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是可以自由约定违约金的数额的,但是不能过高或者过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知道“过高”的界限为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由此可以知道,这种行为是有效的,但是不能超过一定的限额。

案例:张某于年底将自有的一套商品房以20万元卖给了崔某,约定半年内付清房款,崔某当场付款4.5万元,后又陆续付了10余万元。但由于房价上涨,该套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在第二年上半年已经涨到了30余万元,于是,张某觉得房子卖亏了。由于当初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只有合同总价的5010,张某遂觉得就算毁约支付点违约金也值,于是以种种理由拒绝接受崔某的付款,崔某只得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很多未约定违约金或违约条款含糊不清的合同给售房者毁约造成了一定的机会。

虽然法律规定违约金约定不足的,以实际损失为限进行补偿,但在实践中,这种由于房价上涨造成的差价损失难以举证和认定。所以,可在合同中适当提高违约金的数额,以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除上述情况外,一些缺乏诚信的中介公司把已有“下家”的房屋继续向其他购房者推荐,以及将还未实际交房的房屋另行转让等,人为地造成了二手房购房纠纷。为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对欲购房屋的状况进行全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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