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房产 • 正文

哪些是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必要条款呢

发布时间:  浏览: 703 次  来源:网络

我们在买卖二手房的时候,会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那么关于二手房合同中的必要条款有哪些呢?我们的法律中有没有对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必要条款作出相关的规定呢?若悠网就上面的问题在下面做出来详细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12条第1款在规定合同一般包括的8种条款时,没有强调合同“应当”或者“必须”具备其中的某一条款,没有对合同条款作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的划分,而是明确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体现了我国《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即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合同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是当事人对自己利益进行衡量和处分的结果,只要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有权决定。该条规定的8种合同条款均不具有强制性,只具有提示性与示范性。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完全约定这些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但已经开始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或者自愿受该合同约束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当事人还可以就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进行补充,不能补充时,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和其他有关条文进行解释和补充。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合同中质量标准、价款或报酬、履行的地点、期限、方式或费用的内容是否具备,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成立。至于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就其性质而言,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不是合同成立与否的必备要素。

但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标的、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要素,因为合同属于债的法律关系,而具有相对性,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合同以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而标的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没有标的,权利义务将无所依托;数量则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

因此,如果合同不具备这三项条款,就无法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解释补充,合同就不、能成立。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上述问题相关的解答,希望对您的疑问有所帮助。当然在二手房的买卖中,你还与其他的问题,或者你想咨询专业律师,都可以在线咨询我们华律。我们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服务。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