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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机构常要求客户在其提供看房服务后,签署看房确认书。多数客户往往以为该确认书为中介机构考核业务员工作量的依据而草率签字确认,从而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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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房确认书通常会使用通用格式描述该套房产的具体地理位置,门牌号码,中介机构等信息;
二、最主要的部分,则是对客户看房后的未来购买行为,提供了约束。
如:看房后若干时间内(三个月、半年等)若要购买该套房产,必须通过该中介。否则,需支付违约金若干(多为房价的1%)。
“看房确认书”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的一份合约,只要其内容合法,双方均应遵守。但是,如果合约中存在格式条款,且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存在借此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则该条款无效。目前各地对看房确认书引起的民事诉讼反响不一,中介及客户获胜均有见诸报端。若客户在看房后,与房东“手拉手”直接之交易中心打印售房合同,则判中介获胜较多。若因为服务态度、房屋价格等具体原因跳过某家具体中介,而不是中介这个行业时,房东获胜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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