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的市场功能有:
1、节省业主和买家的时间——业务由中介专业人员操作完成进行谋划。
2、业主不要花钱登广告:中介会将物业推荐给各类客户。
3、房产中介是以第三者身份——言论客观、公正。
4、买卖双方在直接议价时容易发生争论:中介可协调气氛,掌握尺度。
5、买入方通过中介的推荐更容易找到合适自己的需求。
6、多数买卖双方都没有足够的法律常识和购买经验:中介可以帮助双方减少法律纠纷,避免被讹骗。
7、中介接触面广,信息集中,买卖双方汇集在中介公司信息室中。
8、维护经济秩序,通过管理中介公司规范二手市场。
9、桥梁与润滑剂。
10、推动市场。
11、调节市场功能:准确定价,控制开发。
12、提高市场合理利用。
房产中介的经营特点:
直营为主的公司:利用资源共享进行连锁运营,获取更大利益。但是该种经营存在一个弊端,就是房东和业务的身份信息暴露,容易造成个人信息危机的隐患。
加盟为主的公司:大部分连锁门店为店东直接加盟品牌,总部有运营管理职责,同时公司通过收取管理费以及提供过户贷款服务获得收益。
个体经纪人:不直接隶属于某个公司,通过高佣金在不同公司之间流通,为买卖双方提供房屋买卖服务,赚取佣金。
对房产中介的禁止性规定:
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出台。“吃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等被正式列入“从业禁止行为”,房产中介“黑手”时代面临终结。
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办法》强化了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价格违法、赚取差价、不正当竞争、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至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方面,《办法》对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此方法暂为实行办法,并未要求强制执行)。《办法》要求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从业禁止行为。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