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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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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出卖人会逾期交房,这让买房人很不知所措。但实际上开发商逾期交房是一种违约行为,购房者可追究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那么具体来说,出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要承担什么责任呢?请跟随若悠网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出卖人逾期交房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除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二、购房合同违约金怎么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计算大致有两种方法,一个是以逾期天数为基础,约定一个固定的万分之几的比例来计算,在逾期付款和逾期交付的违约金计算中采用了这种计算方法;

另外一种是约定一个固定的百分比来计算违约金的数额。

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如何处理出卖人延迟交房的问题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所以,如果出卖人延迟交房,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受人可单方请求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购房者合同解除权的有效期是从催告日起三个月后开始,一年后结束,即解除权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此一年内都可以随时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超过一年期限,则永久性地丧失了解除权(当然以其它理由如严重质量问题而解除合同的除外)。

3、出卖人延迟交房术语根本违约,除了解除合同,买受人还可以要求进行违约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通过若悠网小编回答了出卖人逾期交房承担什么违约责任的问题,相信你对这方面有了新的了解和新的认识。实践中,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也可以订立补充协议或由出卖人出具书面承诺,确定出卖人的违约责任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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