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子的时候双方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有些人对于商品房认购书的条款不太清楚,也担心自己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没有留意它的条款,会给自己带来很多麻烦。那么,商品房认购书有哪些必备条款?若悠网北京律师为你讲解这方面知识。
商品房认购书有什么必备条款
(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
(3)房屋价款计算;
(4)定金;
(5)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
商品房认购书的履行期限
商品房认购书的标的是合同双方就特定的房屋在特定的时间进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无论是特定的房屋还是特定的时间,这个特定都是由双方约定加以确定的。因此,约定特定的合同履行期限非常有必要。从实践中的情况看,对该特定时间的约定有两种方式:一是约定一个期间,双方在这个期间内随时可履行合同,例如双方约定在本合同(即商品房认购书)签订之日起15天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是约定一个期日,双方在这个时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例如,双方约定在2002年8月1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两种方式都符合法律规定。
商品房认购书有什么效力
商品房认购书如果具备了主要内容,并且买房人收受了购房款,就应当将商品房认购书视为购房合同,即本约。
至于认购书约定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该解释说明除了购房者有过错外,预售人没有扣押定金的法律依据。此时的定金性质应属于解约定金,本质上也就是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的信赖利益损失。
在实践中,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会发现: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早已由开发商单方面做好规定了,甚至有的规定有严重的不公平乃至违法的内容。开发商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我国民法及合同法规定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购房者有权拒绝这种单方面规定的不公平条款,通过与开发商的自由协商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
但是,内部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就不一样。预售人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就开始进行认购,这种做法被称为内部认购。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认购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无效的合同。因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包括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形式条件与其他实质条件,即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预售商品房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前所订立的认购书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认购无效时,预售人应当向认购人返还定金,同时预售人还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商品房认购书有什么必备条款?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就应该要细看它的内容,如果你对于条款内容有不懂的就应该要及时维权。需要进一步的了解商品房认购书的必备条款等方面的内容,看看内容是否都自己有利,应该找若悠网律师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