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个人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需要注意的地方
办理时限: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件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办材料:
1、买受人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2、经预售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全套);
3、建设单位承诺书(原件);
4、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原件);
5、抵押登记委托书(原件)及相关人身份证复印件;
6、银行借款合同(原件);
7、房地产估价报告(原件)。
办理程序:
1、客户在总外勤处交件,总外勤初审后收件,并开具收件单;
2、总外勤转外勤,外勤审件,输入微机,并签署调查意见;
3、外勤转科长签署意见;
4、科长汇总后转领导签署意见;
5、转总外勤,总外勤按照时间顺序及件量每天填写需交费登记件名单并张贴在登记科(一)外;
6、客户根据需交费登记件名单凭收件单在总外勤处领取抵押登记申请书;
7、客户凭抵押登记申请书去财务科(一)交费、办公室盖章后交总外勤,由总外勤转内勤,内勤微机打印预售商品房(预购集资房)抵押登记备案证明并归档;
8、客户凭收件单在内勤处[登记科(三)]领取预售商品房(预购集资房)抵押登记备案证明。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费函(2003)30号]文件,从2003年4月29日开始住宅为每套80元,住宅以外其他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按宗定额收取,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宗收取100元,100-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每宗160元,500-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每宗200元,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每宗260元,5000平方米以上每宗300元。
办理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正文:
预售商品房(预购集资房)抵押登记审查内容:
1、是否被查封。
2、银行和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必须一同前来办理登记事宜。银行工作人员必须在委托书上当面签字认可“抵押合同、抵押申请书上的抵押人签字确系抵押人本人签署”。
3、该建设项目是否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如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是否需提供银行证明。
4、该建设项目是否办理建审备档(应具体到楼号)。
5、商品房买卖合同份数是否齐全;是否盖有预售登记章;2004年的买卖合同登记号必须有一份贴有标签。
6、项目名称应与预售证所载项目名称一致。
7、银行证明填写是否正确、完整。
8、银行证明、抵押登记申请书上房号要与买卖合同上的填写一致。(具体到楼号、单元、楼层、房号、另公章必须为行政章)
9、抵押合同是否填写完整,是否有涂改。如涂改、添加需加盖当事人双方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