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讲几个关于借名买房的案例,因为现实中有很多不得不借名买房的情况。那么借名买房受法律保护吗?借名买房房子应该归谁呢?
案例一:借妹妹名买房却要不回来了
姐姐大李打算买套学区的房投资用,妹妹小李的孩子正好要入学,姐妹俩商量后,口头约定以小李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将房子放在小李的名下,而房子本身还是归大李所有,购房款也由大李自己承担。
几年后大李想收回房子,原本满口答应帮忙过户的小李突然变了态度,坚持说房子就是自己买的,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上也都写的是自己的名字,姐姐是在无理取闹。
数百万买来的房子,最后却不是自己的,大李没有办法,只能将亲妹妹小李告上了法庭。
案例二:借父母名买房竟然变成要被分割的遗产
路老先生承租单位的一套102号公房由小女儿路芳居住。1993年房改时,路老先生表示该套公房谁购买就归谁。由于路芳的两个哥哥和姐姐都没钱购买,最终由路芳购买。因当时只能由承租人购买,因此房本下来后登记在路老先生名下。
1997年路老先生的老伴儿去世。1999年,路芳搬到单位分的房子居住,将102号房对外出租。2000年,路老先生准备将房屋过户给路芳,但该房屋仍不允许上市交易。于是路老先生立下公证遗嘱,表明102号房由路芳继承。
2015年初,路老先生过世,路芳拿出公证遗嘱,希望哥哥姐姐配合办理过户。二哥提出异议,称属于路老先生的份额由路芳继承,但是属于老太太的份额,应由兄妹四人继承。
案例三:绕过限购借名买房能要回来吗?
小倪在2002年获得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指标,但是并没有购房的能力,为此,亲戚老柯找到他,希望他能把购房指标借给他,由他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小区的涉诉房屋。
双方协商一致后,小倪于2002年与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房屋总价款为44万元,老柯达支付了首付款10万元,剩余款项小倪办理了按揭贷款,贷款期限为20年,实际还款人是老柯。房屋交付之后,老柯进行了装修,随后住进了该房屋。
2005年,老柯提前还完所有房款。随后多次找小倪要求过户,但都被小倪以各种理由推脱。2015年,老柯将小倪告上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购房款、房屋贷款等相关款项,并赔偿因房屋升值导致的损失。
借名买房究竟是否受法律保护?
根据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郭万华律师的解释,现行的法律当中,对“借名买房”未出台对应的条款规定。北京市法院对于借名买房案件的处理,主要参照北京高院相关指导意见进行。
这份指导意见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
所以我们来看看前两个案例的判决结果:
案例一:根据实际购房款支付情况判给实际出资人
在庭审中,法官要求大李和小李分别对房子的出资情况进行举证。法院查明,数笔购房款虽然都是从妹妹小李的账户转到开发商的,但小李交付的房款都来自姐姐的账户。包括房屋的首付5万元现金,也是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由大李支付的,小李只是在购房合同上签了字。
在掌握了这些事实后,法院作出了判决,根据实际购房款的支付情况,认为大李是房子的实际出资人,将房子判给了姐姐大李。
案例二:不属于遗产即使有遗嘱也不能按继承处理
虽然路老先生有公证遗嘱,但是不应以继承来处理,该房产实际上是路芳财产,并不属于路老先生的财产,路老先生去世后也不属于其遗产,不应按照遗产处理。
102房的购房合同、发票、完税凭证等都是由路芳持有,房屋自购房后至今也是由路芳实际占有、使用、支配。虽然房屋登记在路老先生名下,但实际所有权人是路芳,双方形成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
审理继承案件的法官认为继承案件的审理应以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结果为依据,因此继承案件裁定中止。最终法院认为路芳和路老先生已形成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其他三子女作为继承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判决路老先生三子女配合路芳办理102号房屋过户手续。
那么,是不是可以认为法律会保护借名买房,只要是你出钱,那么房子就肯定是你的呢?并不能一概而论。
郭律师表示,名买房属于合同行为,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自愿签署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借名人存在亚意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为的话,就别当别论了。
我们再来看第三个案例的判决结果:
案例三:违反政策的合同将成为无效合同
法院于2014年判处双方的借名买房合同因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政策并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小倪康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老柯购房款及其他各项款项共计45元。被告小倪于判决后十五日内赔偿柯达房屋增值损失180元,驳回原告老柯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