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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情况下退房才是受法律保护的

发布时间:  浏览: 432 次  来源:网络

去年以来,部分楼盘出现了降价现象,不少老业主冲到售楼处,要求“退房”。虽然业主们的遭遇很让人同情,但在法律面前,单纯的市场价格波动是不能成为退房的理由的。什么样的情况下退房才是受法律保护的呢?在不同的阶段退房又有哪些应对之策呢?今天,若悠网小编就带你一起来研究研究。

【退房条件】

1、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2、开发商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

3、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4、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的;

5、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6、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

【退房怎么办】

阶段1:认购阶段

如果购房者还没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者向卖房支付的认购金,退房时可以直接向卖房或者其代理人要回所交款项。如果所交款项为定金,是一律不退的。

阶段2:已做预售登记

买卖双方已做了预售登记,但房屋还未交付使用。这个阶段如果一方想退房,如果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要以书面形式表示出来,签订正式退房协议。如果双方协商达不成退房协议,可直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起诉或申请仲裁。此外,双方还应到房地产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预售登记手续。

阶段3:入住阶段

房屋竣工后,购房者已办理了入住手续,但房产证还没有办理下来之前退房的,大多属于卖房违约。购房者可进行阶段二一样的步骤,但同时可以申请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装修损失,还应与物业公司签订解除物业管理的合同,卖方所代收的税费也应退还。

阶段4:房产证办理完毕阶段

房产证办理完毕之后,房屋的所有权已完成了转移,除非合同里有约定,否则一般情况下购房者是不能退房的。此时会出现一种情况,房产证办理是由卖房垫资,购房者拒付,卖房可以要求提出解除合同。这种情况需双方到房地产发证机关办理房产证过户或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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