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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买卖中,有一些人因为自己不具备买房的资格而以他人的名义来买房,俗称“借名买房”。虽然依靠这种方式可以实现买房的目的,但是其中埋藏着诸多法律风险,一不小心就会“财房两空”。
从实践中来看,以他人名义买房的情况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本人不具有购房资格,而不得不借用具有购房资格的人的名义。还有一类是本人完全可以自己的名义购房,只是出于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等目的而以他人的名义买房。
实践中,实际出资人往往会采取亲自保管房产证,并与名义购房人签署书面协议,通过约定房产归属的办法来规避风险,但以下风险隐患难以彻底根除。
一是由于房屋的产权以登记为准,故实际出资人虽然保管了房产证,并不意味着其就是房产的所有人。名义购房人作为登记的产权人,是完全可以通过挂失的手段,重新取得房产证的。
二是在借用他人名义购买优惠房的情况下,即使双方签署了书面协议,但一旦发生争议,这种协议由于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协议,达不到房产权属约定的效果。
三是由于法律保护在交易中无过错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名义购房人处理房产的行为一般认定为有效。此时,实际出资人享有的不过是对名义购房人的债权而已,而债权能否则将是未知数。
四是以他人名义购买的房产还会发生被名义购房人亲属继承的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