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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买房有哪些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浏览: 271 次  来源:网络

今年初,赵女士离婚了。在第二次起诉后,达成了心愿。他们婚姻期间居住的房子,因为是在二人婚前签的合同,且在前夫的名下,一度被主张为对方婚前财产。那么,她是如何取胜的呢?

今年32岁的赵女士七年前与前夫耿某结婚。登记结婚时,二人仅相识二个月。由于缺乏了解,婚后矛盾日益显现,矛盾无法弥合。今年初,她第二次起诉,做了必离的准备,耿某也表示不愿挽回。但在财产分割方面,二人存在严重分歧。

原来,二人婚姻期间居住的房产是在二人登记结婚前一周买的,合同上是耿某的名字,耿某办了贷款,房子过户在耿某名下。耿某还交了1万元首付款和1万定金及中介费等。至离婚时,还有30万贷款没还完。赵女士咨询多人,都说该房产是耿某婚前财产,赵女士顶多分得婚后偿还贷款部分的一半。这个说法与耿某不谋而合。好在赵女士在第一次起诉时就聘请了XX律师事务所婚姻法务部部长张某某律师,她相信张某某律师能帮她取胜。

张某某律师果然出手不凡。他帮赵女士固定了买房时的一系列证据。张某某律师提出,房子虽在二人登记结婚前签订买卖合同,但大部分房款在二人婚后交付,是二人共同财产,合同虽然是婚前签的,但到房管局打正式合同文本是在婚后进行的,有证据为证。

被告提出大部分房款是卖了他此前一套房子交付的,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未被采纳。法院最终采纳了张某某律师的意见,确认房子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按照离婚时的市值110万,除去30万元未还贷款,再减去耿某婚前支付的款项,判决耿某给付赵女士房款50万元,房子由耿某居住,剩余贷款由耿某偿还。

二人的婚生子小果一直是赵女士带,加之小果有些抑郁,赵女士更是不放心别人。张某某律师帮赵女士争得了小果的抚养权,同时还争得了监护探望权。这一点最后写进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可探视两次,未经原告允许,不得将孩子脱离监护。这令赵女士长舒了一口气。

律师点评:

某一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认为,此案亮点在于帮赵女士“平分”了前夫主张的“婚前房产”。监护探望是本案的亮点之二,也是法律实践中的创新。本案,因为小果的情况特殊,不能因为探视权的执行影响到他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所以经过争取,法院将监护探视写进判决,彰显了对妇女儿童的保护,值得推广。

婚前双方合资买房登记于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既包括合资支付首付,也包括全款购买),男方为了讨好女方,将房产登记在女方一方名下。离婚房子归谁?此种情况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认定房产的财产权归属以及如何进行财产分割,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个比较麻烦的问题。

案例

葛某某与孟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02年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7月,双方为结婚共同出资(其中孟某某出资10万)购买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001号房屋,该房屋登记于葛某某名下。2007年9月28日,葛某某与孟某某登记结婚。2013年7月10日,双方感情不和,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诉讼中,孟某某以其对涉诉房屋进行了出资主张涉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葛某某对此不予认可,最终法院判决涉诉房屋为葛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孟某某10万元支出系不当得利,葛某某应当予以返还。

案件争点分析

本案中争议焦点如下:婚前双方出资所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前个人财产,是哪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对于第一个问题,实践中关于该房产的财产属性问题认识并不一致。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以婚姻登记为界线。司法实务中,一般以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前还是结婚登记后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文所讨论的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是发生在婚前,因此,该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婚前个人财产。

对于第二个问题,有两种看法:一是该房产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登记方在婚前就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非登记方出资却放弃房屋登记,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二是该房产是双方共有的婚前个人财产。登记方和非登记方共同出资买房的行为,是以出资金额为比例的按份共有关系。

事实上,司法实务中对于认定到底是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还是双方共有的婚前财产,法院一般依据现有证据进行裁判,在二者中择其一以判定最后房屋归属。

诉讼实务总结

前文案例中,法院认定葛某某收取了孟某某的10万元这一事实,但是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孟某某对该房屋进行出资,判定涉诉房屋归葛某某所有,葛某某收取了孟某某的10万元系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对于婚前双方合资买房只登记于一方名下的离婚财产分割,通常以权属登记为主要认定标准,而对于另一方的“出资”损失,则多以不当得利进行补偿。这是由于现有法律对该情况下的纠纷还未有明确规定,认定对涉诉房屋存在“出资“事实非常困难,除非双方针对买房事宜存在相关协议等较强的证据证明。

在司法实务中,婚前合资买房登记于一方名下,大多数非登记方当事人由于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实际出资的事实,或者能够证明出资但是不能证明双方合伙购买、共同持有房屋的意愿,法院一般都判决涉案房屋归登记方,判其不当得利返还或是双方存在借贷事实返还借款等来弥补非登记方的损失。

婚前共同出资买房注意事项

如前所述,婚前共同出资买房,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的合法权利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婚前共同出资买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非登记方就很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因此,为避免日后可能存在的纠纷,婚前共同出资买房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非登记方对于该财产的权属应当有清晰的认识。司法经验表明,婚恋中的双方通常都是感情深时恨不得掏心挖肺,感情破裂时就锱铢必较了,这是人之常情。然而,这种”人之常情“在法律中却是不适用的。我国《物权法》不动产的权属采取登记主义。法院对于不动产所有权归属认定以权属证明证书为准,而对涉诉房屋合伙投资事实的认定在现有情况下非常困难。此外,登记方对于所有不动产的处分拥有绝对的自由,非登记方无权干涉。对于这些,非登记方都必须有清晰的认识。

二是如果共同购房过程中存在赠与、借贷、合伙投资等事实,应当签订书面协议。购房过程中,银行转账记录只能证明金钱来往,而无法证明赠与、借贷、合伙投资等事实。因此,如果双方对于所购房屋权属有约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份额,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三是如果非登记方希望自身权益获得法律保障,可以通过在与登记方协商增加自己为共同所有人进行房屋变名登记。通过完善权属登记,无疑是最好、最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和避免纠纷的方式。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加了配偶的名字能不能就算是夫妻共同财产?近日,梅州中院对此给出了答案,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自愿赠与行为,房产为双方共同共有。

阿珍与阿军于2007年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月15日在梅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4年12年24日阿军向梅江区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在庭审中,阿珍同意离婚,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问题上产生分歧。据阿军讲,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迁,阿军用征地拆迁补偿款于2005年6月购买的。婚后,阿珍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离婚。阿军为了息事宁人,维护一个来之不易组建起来的家庭,违心与阿珍到住建局办理了加名手续。在2010年9月时,房产证登记增加阿珍名字的行为是一种无效的行为。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阿军还提供了住建局存档的权属人为“阿军”个人的房产证和添加阿珍签名的申请书。

对此说法,阿珍有着不同意见,她表示与阿军结婚后,全心全意照顾家庭,还做工帮补家用,并帮阿军归还了个人债务。所以,阿军自愿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权。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准予原告阿军与被告阿珍离婚,住房归原告阿军所有,并由原告阿军支付房屋价值折款21.5万元给被告阿珍的一审判决。判决作出后,阿军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2015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近日,经梅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该套房在双方结婚前的产权登记为阿军个人所有,但在结婚后双方向房管部门申请加名,套房的产权变更登记为阿军、阿珍共同共有。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阿军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该套房为双方共同共有,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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