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方主要义务就是交付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给买受人使用。但是有些开发商会要求购房者要交齐所有费用才交房,难道收房时不交齐所有费用就收不了房吗?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于军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处购得住房一套。让于军特别满意的是,该房屋为现房,同年3月就能验收交房。于军计划着4月份装修完毕,五一正好作为婚房使用。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于军特别留心了交房的时间和条件。交房时间为2013年3月31日前,交房条件为开发商提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如果该手续不齐全,于军有权拒收房屋,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可到了交房的时候,开发商告诉于军,必须将物业费、契税、印花税及公共维修基金、测绘费、房产代办费等一系列的杂费交齐后,才能将房屋交付给于军使用。于军算了一下,这些费用加起来大概有十万左右。那段时间,于军资金周转有些困难,一下子拿不出这些钱来。于是,于军找到开发商商量能不能先交房,以确保装修的时间,上述费用缓二个月一定交齐。对此,开发商明确拒绝,告诉他如果不交齐所有费用就收不了房。
法律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5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三)预售合同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
律师解析:
交付使用是指出卖人依合同约定将房屋交给买受人实际占有,买受人因此行使对房屋占有权利的行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方主要义务就是交付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给买受人使用。只要买受方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出卖方就无权拒绝,也不能附加合同外的任何条件。
本案中,虽然开发商要求于军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测绘费等一系列费用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于军办理房产证,但根据合同的约定,交房的时间与办理房产证的时间是分开的,通常情况下,办理房产证的时间为房屋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办理。由此可见,交付房屋和办理产权证既不是同一行为,也不是相同的时间内进行。开发商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是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的。于军完全有权要求开发商无条件地交付房屋,并追究开发商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