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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中介以包销的名义隐瞒欺诈获取佣金以外的额外报酬
目前的委托人一般有两种:房产开发企业和私有房产权人(自然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同样,自然人委托房产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的也应当参照上面开发企业委托的方法办理。
同时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现实上,很多房产经纪向购房者提出“包销”,即所销售的房产统一报价,此价格已经包括佣金,有的干脆误导购房者“免佣金”,这种情况下,购房者与售房者则很难了解到真实的房屋出售价格,而其中的差价则由房产中介公司从中谋取,这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